謝尚賢 國立臺灣大學 土木工程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為BIM而BIM 常見「務虛不務實」 時間過得好快,臺大BIM中心這個月要慶祝成立十週年了。記得中心剛成立時,大家對BIM並不是很瞭解,軟體工具遠不如今日成熟,發展趨勢也還不算是很確定,因此大多數的人都是持保留與觀望的態度,只有少數的先行者、有遠見與想法的領導者、還有因工程規模太大及太複雜而不得不應用的拓荒者,加上學術界少數對此新技術研發及應用有興趣的老師與學生,一同在BIM應用的道路上一起不斷地學習、觀摩切磋、導入應用、研討反思,逐漸讓更多的人看見BIM帶來的幫助與效益,加上世界上應用BIM的潮流趨勢已成,終於進展到今日風起雲湧與蓬勃應用的局面。 然而,就在大家推動或應用BIM技術的思維越來越由Why(為什麼)轉變為Why not(為什麼不)的時候,我們看到越來越多的工程專案要求應用BIM,卻也聽到越來越多掉入「為BIM而BIM」陷阱的例子,讓人不免憂心,這樣的發展若持續下去且擴大,不僅將會侵蝕過去多年所累積的BIM推廣應用成果,也會讓臺灣的BIM發展陷入一個「務虛而不務實」的不健康環境中,無法繼續進步。 首先,我們先來定義什麼是「為BIM而BIM」。簡單地說,就是在BIM的應用只是為了彰顯BIM技術本身,或只是為了應付合約中的要求,但實質上對工程實務本身並無明顯助益,或甚至造成阻礙。例如,在BIM的應用執行過程,只是一味地要求模型的視覺擬真度,卻不知道或枉顧投入這麼多的時間與人力資源並不能為工程本身帶來等值的效益。BIM技術提供的是,在虛擬空間讓我們可以自由地模擬與採排實務工程中的各種情境,以利提早解決各專業分工的協同整合問題,確保工程能如質如期且安全地順利進行。我們應隨時提醒自己,在虛擬空間中的所有BIM作為,都是為了輔助我們在實體空間中進行的工程作為,因此除了務虛,更要務實。 我們可以怎麼做來避免掉入「為BIM而BIM」的陷阱呢?以下提供一些個人淺見,供大家參考。 加強業主端的BIM教育訓練 著重實際工程效益 首先,可以從加強工程業主端的BIM教育訓練開始,要讓業主端的主管及工程承辦相關人員,尤其是工程師,都能瞭解業主在BIM導入與應用上應扮好什麼樣的關鍵角色[1]。業主應根據自己對BIM應用的需求、所欲達成的目標及所能投入的資源,來選擇適當的BIM應用項目,且認清BIM技術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因此應著重於BIM技術的應用所能為工程帶來的實質效益。 例如,在設計或施工階段,BIM模型的幾何精細度與屬性資料之詳細程度,應隨應用目的而有所不同,應注重的是如何讓BIM技術能實質協助設計與施工的整合,而不是BIM模型元件要建到多精細多好看。只要是對廠商實質有幫助的BIM應用,廠商都會歡迎,也常常會自行導入應用,不太需要業主負擔太多費用。當然,業主希望有好看的模型來進行展示無可厚非,但因只是對業主才有用處的,就應該要給廠商額外的費用來做,而不應認為從工程實務應用中的BIM模型加工就可以輕易得到,甚至因而不給額外的費用。 另外再舉一個案例,是關於對BIM模型應用於設計或施工衝突的碰撞檢討應用之報告交付。曾聽說業主要求廠商要在報告中交代有找到哪些衝突,還有做了什麼處理,做為有應用BIM於碰撞檢討的證據,而且數量還不能太少,以免無法顯示足夠的效益。因此,廠商花費了很多的人力與時間資源,只是為了展現BIM的效益,殊不知為了產出這樣的一個報告,恐怕已經把原本得到的效益消耗殆盡,甚至多浪費了資源,反而得不償失。BIM只是工具,目的是希望防止設計或施工上的衝突,因此只要在要求的查核階段,使用BIM工具進行檢討而未發現衝突,應該就能達到目的了。 應訂定模型交付準則 由業者付費建置 再來是關於模型交付的部分。我們都知道BIM要能應用到建築土木設施的營運維護階段,才能獲得最大的效益。因此,承包商完工後,交付給業主一個能協助設施營運維護管理的BIM模型應屬合理,但前提是,業主或業主委託的營運管理單位要有能力承接應用此模型,也應該訂定明確的模型交付準則,並要有能力進行模型驗收。因為此模型是為了業主營運維護之需而建立的,對於承包商本身的施工應用並無實質幫助,因此應由業主支付費用建置。然而,實務上我們常聽到的卻是,業主並無後續的模型應用計畫或規劃,也未訂定模型交付準則,更無模型驗收能力,卻在生命週期的不同階段,要求交付由業主「自由心證」的「精細」模型,深怕要求少了會圖利承商。殊不知,這樣的模型交付要求,無法產生任何對後續應用的效益,只是浪費了大家的資源,應該盡量避免。 致力創造BIM的新價值 以利營建產業加速升級 此外,我們應用BIM不應只滿足於工程如期如質如預算完成,還應多朝價值創造的方向努力,應用BIM去達成過去想做卻受限於技術能力而無法做到的事,創造出新的價值,以利營建產業在工業4.0時代能加速升級。 參考文獻
轉載自營建知訊第443期,頁5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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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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