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尚賢 國立臺灣大學 土木工程學系教授 國立臺灣大學 土木工程學系工程資訊模擬與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BIM蔚為潮流 國內仍多觀望 BIM(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技術[1]應用於土木建築工程已在全球形成一股不可忽視的趨勢,且筆者認為很快地將成為國際競爭力的基本門檻。從航太與機械製造業發展與應用類似技術的歷史經驗來看,BIM技術在土木建築業的發展與應用應是相當自然且可預期的,只是因為產業特性與環境不同,因而經歷了較長時間的醞釀準備,才終於在這個世紀初等到了成熟的時機。尤其是近年來,美國政府為了提升其營建業效能以因應節能減碳與永續發展的挑戰,因而大力地推動BIM技術的發展與應用,民間亦加以配合,終於掀起了一股勢不可擋的風潮,讓世界上其他先進國家皆不敢掉以輕心,亦開始跟進推動。國內產官學界雖也有少數單位或組織早有一些研究,並已採取因應行動,但大部分的單位或組織則多還在學習及觀望階段,自然而然,國內的產業環境目前還是缺乏許多能支持甚至促進BIM技術發展與應用的基礎建設,例如:應用BIM技術所需的相關技術標準與規範、標準元件庫、合約範本、學校教育之課程與教材等,這些皆有待國內產官學界共同努力急起直追。 補白契約內容 推動BIM課題 有別於以往利用2D工程圖說來溝通描述營建產品資訊的方式,BIM技術以3D建築資訊模型(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來呈現、整合與溝通營建產品的生命週期資訊,其所建置之3D模型,除幾何資訊外,還包含能應用於規劃、設計、施工,甚至驗收與維護等各工程生命階段之工程資訊整合與管理的非幾何資訊。國內外已有諸多案例證明其有利於溝通協調與事前規劃、減少施工衝突與變更設計、促進各系統設計與施工資訊之整合、降低生命週期成本、提升施工品質等優點,且對工程專案各參與者皆有效益,特別是對業主的效益最大。當然,要能夠獲得最大效益,除了BIM相關技術的純熟運用外,參與專案的協力廠商間的分工合作也至為關鍵,並需要透過契約來釐清彼此之責任與義務,並保障建築資訊模型資訊的再使用與再製等所涉及之智慧財產權。很明顯地,如何調整或補充國內現有的工程契約內容,以利業主應用BIM技術於工程專案,這是國內推動BIM技術應用所必須面對並解決之重要課題之一。 如果以業主為甲方,以受業主委託提供建築資訊模型或技術服務之設計、監造、施工或統包廠商為乙方,來訂定應用BIM技術於工程專案之相關契約條文,其內容至少應涵蓋以下項目:
契約附件範本出爐 盼成為參考之據 為了提供一份考量上述內容之契約範本,供有志於工程專案應用BIM技術的業主參考,在過去一年裡,臺灣大學土木工程學系工程資訊模擬與管理研究中心(簡稱臺大土木BIM研究中心)乃與淡江大學工程法律研究發展中心合作,著手研擬工程專案應用建築資訊模型之契約範本,並邀請相關學者專家來協助審查,終於在最近完成了「工程專案應用建築資訊模型之契約附件範本與解說」[2]。此範本以應用建築資訊模型於非統包工程專案之採購作業為主(但亦可調整應用至統包工程專案之採購作業),以業主為甲方,以受業主委託提供建築資訊模型或技術服務之設計、監造、施工或統包廠商為乙方。因考量將相關條文分列而成為契約附件方式較有利於初期之推動,故此範本可應用於補充主契約中關於建築資訊模型相關應用與採購之不足者,重點在於提醒簽約雙方應討論並取得共識之重要事項,因此所列條文屬通用型,執行時則仍需由簽約雙方討論並自行增刪條文內容。此外,本範本並加註解說,使簽約雙方能清楚瞭解各項條文的目的、考量重點與參考依據。 此契約附件範本與解說之出版,只能算是國內在推動工程契約中納入建築資訊模型應用上,跨出了一小步,後續還需要更多技術規範(例如:建模詳細度與完整度之規範及模型驗收規範)之訂定,才能使建築資訊模型之交付、應用與驗收有所明確依據,也才能更順利地推動國內的BIM技術應用。這需要大家一起繼續努力,也希望有更多的人能一起共同參與研究與討論BIM應用之相關契約議題。 參考文獻 1. Chuck Eastman, Paul Teicholz, Rafael Sacks, and Kathleen Liston (2011). BIM Handbook: A Guide to 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 for Owners, Managers, Designers, Engineers and Contractors, Second Edition, Wiley. 2. 范素玲、謝尚賢、沈裕倫(2011),工程專案應用建築資訊模型之契約附件範本與解說,國立臺灣大學土木工程學系工程資訊模擬與管理研究中心。 轉載自營建知訊346期頁42-44
0 評論
發表回覆。 |
文章類別
發佈時間
三月 2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