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素玲 淡江大學 土木工程學系副教授 兼工程法律研究發展中心主任 謝尚賢 國立臺灣大學 土木工程學系教授 兼工程資訊模擬與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BIM 應用 專案執行模式變革 BIM(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技術的成功應用,除了相關資訊技術配合工程技術的妥善運用外,參與專案的協力廠商間的分工合作也十分關鍵,這部份通常會透過契約來釐清彼此之責任與義務,並保障BIM模型資訊的再使用與再製等所涉及之智慧財產權。依據「工程專案應用建築資訊模型之契約附件範本與解說」[1],BIM模型的定義為「在數位虛擬空間中,表達工程實體之幾何與非幾何資訊之3D數位模型」,也是BIM技術將工程生命週期自規劃、設計、施工、驗收與維護等各階段之資訊予以整合應用之重要載體。BIM應用不只是技術上的革新,亦改變了工程專案的執行模式,業主、設計單位與各施工廠商之關係與權利義務也可能隨之改變,如何規範BIM應用後之權利義務與工作流程轉變,讓BIM契約更形重要[2]。 本文首先探討BIM契約所面臨的議題,再進一步對所揭議題提出可能的建議與對策,並就臺灣BIM聯盟(http://www.bimalliance.tw/)正擬研議之相關課題進行說明,以供各界參考。 國內BIM契約 面臨議題 國內BIM契約所面臨的議題主要可分為以下幾類: 一、BIM 管理議題: BIM功能之發揮有賴工程生命週期中各專業參與合作,然而由於國內許多專業單位未有BIM實際作業經驗,承攬BIM作業之團隊常出現以複委託方式委由第三方BIM單位來建模,缺乏整合及相關協調作業,或出現BIM之相關應用分析未能及時於施工前完成,而無法發揮BIM之效益,再加上相關作業規範還不明確[3],導致建模標準、工作權責區分、團隊定位不清之問題。 二、責任與風險議題: BIM應用雖可增加設計與施工間的溝通效能,有利界面整合等優勢與效益,但各專業團隊之責任風險亦有所變動[12]。例如,若設計單位必須提供BIM模型作為契約文件之一部份時,不僅其所提供之資訊量提高,且提供之資訊倘有錯誤而致廠商施工錯誤之損壞賠償之風險也提高了[2,4-8]。此外,各施工專業團隊在協同作業下,倘某施工廠商依據另一施工廠商之資訊而建置模型,並於施作時產生錯誤,責任應由誰承擔?其損害賠償之範圍為何?綜合而言,史培靈原則、專業責任與注意義務之責任風險議題應需要重新思考以尋找合理之平衡點[4,5,6,7]。 三、BIM 工具議題: BIM應用倘因軟體缺陷、軟體共容性而造成資訊錯誤或流失時之責任由誰承擔[2,9]? 四、BIM 模型資訊議題: BIM模型為契約文件之一部分時,若與2D圖面有所衝突時,應以何者之資訊為優先[2,8-10]?此外,BIM模型係屬多維電子數位資料(三維空間資料與時間、成本等其它相關屬性資料),且常由不同工作人員共同創造與維護,故如何動態即時確認來自不同人員輸入之電子資料之內容,正確性、與責任歸屬,可能會帶來許多困擾,而契約的效力即可能發生爭議[9]。 五、費用計算議題: BIM應用有助於工程各階段包括規劃、設計、施工、維運與管理等階段之協同作業與溝通協調,並減少衝突與錯誤的發生,降低工程成本、縮短工期,並提升工程效率及品質,然而業主單位以為各階段之管理溝通本為廠商之責任,故而現行BIM契約多半持BIM服務費已包含於設計施工費用,而不另計費用,或僅就BIM軟體、硬體、教育訓練與報告書費用額外給付外,不給付BIM服務費用。同時契約中又往往基於管理目的訂定BIM服務工作如未完成或不完善時之罰則,而出現費用為零之服務卻可能反被扣款之不合理情況。 六、數量計算議題: BIM模型雖可提供數量計算,但未繪製之元件即無法產出數量,因而並非所有工項皆能產出符合工程需求之數量計算。此外,產出數量之結果也可能因為計算方式與基準不同,而與傳統數量計算所產出之預算書中數量不符,因而產生爭議。 七、智慧財產權議題: 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係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者,並由法律所創設之一種權利。BIM應用之智慧財產權議題主要有下列幾項[11,12]:
八、成果驗收議題: BIM應用成果之交付該如何明確定義?提送項目、交付方式及驗證方法該如何規定?又驗收標準該如何訂定? 工程週期三階段 議題與對策 工程專案生命週期可分為可行性階段、需求分析階段、規劃設計階段、施工階段、驗收階段與營運維護階段,BIM之應用也有類似的生命週期階段而需有相對應之考量。例如,工程專案之可行性階段評估該工程專案之是否可行,BIM之可行性階段亦評估該工程專案是否應用BIM。綜觀前述國內BIM契約面臨之議題,多是因BIM之應用各階段所應釐清之課題未能得到有效處理,而產生相對應的問題,因此以下就工程生命週期之各階段與BIM應用之各階段來探討分析前述議題之可能解決對策。 工程專案經可行性評估確認施行後,進行需求評估而後進入規劃設計階段與施工階段,惟進入規劃設計階段與施工階段前,工程專案必須先進行分包策略之決策。換言之,工程專案主辦單位需決策該工程專案係以設計與施工為同一廠商之統包模式進行,或以設計與施工為不同廠商之模式進行,而其中若以後者進行時,則需進一步評估所有施工項目皆交由同一廠商,稱之為總包商施作或交由不同專業如土木建築、水電、空調等不同廠商之模式進行。 工程專案發包策略確認後,即可進一步評估各該工程專案是否應用BIM,若確認應用BIM後,則進入BIM需求分析階段。以下就工程專案經可行性階段評估確認施行後之三階段,探討BIM契約所面臨議題與所衍生問題,進而提出可能對策。 一、 需求分析階段 : 此為工程專案發包策略已確認且確認要應用BIM後之階段,應釐清以下議題: .BIM的使用目的: BIM應用可包含3D模型視覺化、設計檢核及衝突檢查、施工性檢討與施工動線規劃、4D施工排程及動態模擬、數量計算及成本評估、結構分析及設計、機電分析及模擬、能源分析及模擬(建築物消耗能源、碳排放量、用水量等)、聲音分析及模擬(例:室內噪音、隔音等)、環境分析及模擬(自然通風、太陽輻射、陰影、反射、日光等)、散熱分析及模擬(計算熱及冷卻負載,分析使用人數、設備等影響)、建築執照申請與審查、協同設計、替代方案分析、竣工圖、應用3D模型生產組件、施工協調及追蹤、設備管理以及災害管理等[13-15],因此BIM契約研擬前必須決策BIM的應用目的。 .BIM的使用範疇: BIM應用目的決策之同時,也必須決策BIM之使用範疇。使用範疇包含時間與工種面向,時間面向係指在不同工程生命週期階段中之應用;工種面向係指如基地規劃、空間規劃、景觀、建築、水電或空調等不同專業之應用。 .BIM模型元件的發展程度(或元件深化程度): 決定了BIM的使用目的與範疇後,便可以決定所需要的BIM模型元件在不同工程階段中的各工種裡的發展程度(Level of Development,簡稱LOD)及負責作者(Model Element Author)[15-17]。國內的應用實務中也有如圖一的元件深化表之發展。 圖一 元件深化表 (資料來源:新北市工務局) .BIM的工作流程與權責劃分: 不同的工程專業團隊,針對不同的工程發包模式、不同的BIM使用目的與範疇、模型元件的發展程度要求,以及考量團隊的合作模式,會有不同的BIM組織要求,因而必須先協商定義清楚工作流程及各自的分工與權責(例如圖二所示)。 .BIM的費用計算: 在不同的使用目的與範疇下,元件發展程度的需求不同,專業團隊為因應需求所建立的BIM組織也會不同,所需人力與工時自然不同,費用當然也應有所不同[18-20]。業主應可評估:廠商的BIM之應用是否係僅完成一般之工程專案管理之必要工作,倘如是,業主應可於原工程預算之管理費或各工項單價中扣除部分費用移作為BIM應用之費用,而若BIM之應用還包含非一般之工程管理工作,例如應用於營運維護階段之設施管理工作,則宜另外就此進行費用之編列。 二、 規劃設計與施工階段: 工程規劃設計與施工階段中應用BIM所面臨之議題主要為BIM的數量計算。由於不同的BIM使用目的與範疇,及專業團隊在實務應用上之需求,BIM元件在不同工程階段的發展程度自然不同,因此能產出數量之工項亦有差異,與傳統預算書與標單上之數量計算方式也會不同而產生落差。應依據BIM的使用目的與範疇,及元件發展程度之要求,事先律定從BIM模型產生數量之工項、間接數量推估之方法、合理誤差範圍及所得數量所扮演的角色(例如僅做為檢核其他傳統數量計算結果之參考)。 三、 驗收與營運維護階段: 此為工程竣工驗收與營運維護階段中應用BIM所面臨之議題: .BIM的成果驗收: 規劃設計與施工階段所需要之模型元件發展程度通常與業主後續進行營運維護所需的模型元件發展程度有所不同,且在設計與施工階段,只要BIM模型能達成原訂BIM應用範疇中的使用目的,即可據以驗收,因此,業主在竣工後對模型之驗收,應在有應用BIM模型於設施營運維護管理上之需求,且有配套之準備時為之,模型元件之發展程度通常只約需到細部設計階段即可,元件之屬性需求與標準則可參考COBie標準[23]。BIM模型是否作為後續營運維護階段之使用,廠商是否需提供後續營運維護階段之服務,及提供軟硬體或教育訓練等,皆可於契約內規定,倘能就此各額外之服務標示費用,亦可有助於爭議之減少。 .智慧財產權問題: 各元件深化表律定各元件權責單位後,元件作者或共同作者便可有明確依循,而所有廠商給專案團隊之業主與每一其他廠商授權書與次授權書,則可避免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透過契約約定,業主可獲得於工程專案範圍內與時限內合理使用之非專屬授權,如此亦可使元件作者能繼續使用其元件於其他工程專案,並透過商業秘密法則可使其商業祕密獲得保障。至於元件庫的保護部分,則需要有如申請登記制度之設計才可能有機會達成。 追溯問題源頭 規範闕如 BIM契約面臨之議題,除了工具問題、智慧財產權問題與部分責任風險問題外,主要皆源自欠缺作業準則與規範所致,倘各階段之作業準則與規範明確,則應可避免相關問題。 在責任風險問題方面,雖然業主應負擔之風險可能提高,但BIM技術之使用,可增加設計與施工間的溝通,有利界面整合,因而產生優勢與效益。但是對於設計單位而言,雖應用BIM也能提昇作業效能,但其成本與風險也較目前實務增加不少,若設計費用無法合理提高,依目前之設計費用相對於施工費用,以及設計錯誤而產生之損壞賠償,往往非設計單位所能承擔。因此,業主應思考在BIM應用推動上加列除外責任與免責條款,以及損害賠償之上限約定[4,19]。此外廠商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另發現其他廠商BIM模型有錯誤或矛盾處,應立即向所有相關廠商反應,並約定各廠商不對其他廠商請求衍生性之損害,及就損害賠償設定上限[5,10,19]。 在BIM工具問題方面,儘管所有軟體設計者都致力於軟體瑕疵的排除,然而軟體均難免有其不完美之處,若BIM工具於輔助專業判斷的功能存在瑕疵或因軟體共容問題而造成資訊錯誤,就不免衍生後續法律責任。然而一般軟體廠商多半於軟體授權協議中載有免責聲明,因而難以向軟體廠商求償。另基於契約相對性原則,使用BIM工具輔助專業判斷者若發生錯誤,對於其業主應負之責任,是無從以上開與軟體業者之間之協議而主張免責。然而若使用軟體是單方指定的,則這個指定者是否應就該軟體運用的錯誤結果承擔責任[19]?因此建議業主於契約內只規定BIM使用目的與範疇而不指定軟體,並明文約定廠商於軟體之選擇與使用上應謹慎,並承擔軟體錯誤或共容性問題之責任。 另於目前電子簽章審核技術尚不完備前,建議於設計與施工分別招標之採購模式下,將BIM模型轉輸出2D圖說作為契約文件,而BIM設計模型僅為提供施工廠商建置施工模型之參考。倘BIM模型成為契約文件之部份時,應於契約中明定2D圖說與3D模型之資訊應用優先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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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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